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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相某某与卢茂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相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吕某乙,男。

上诉人相某某为与卢茂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相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吕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相某某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孙风云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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