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相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吕某乙,男。
上诉人相某某为与卢茂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相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吕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相某某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孙风云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