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负责人宗某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乙,该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照路,该分行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
原审被告河南省商丘市豫东宾馆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方文远,商丘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翟金钟,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商丘分行)与被上诉人宋某某、裴某某及原审被告河南省商丘市豫东宾馆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豫东宾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行商丘分行于2008年8月29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行商丘分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行商丘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蔡某乙、李照路,被上诉人宋某某、裴某某,原审被告豫东宾馆的委托代理人翟金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丘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晓辉
审判员林廷武
审判员赵保良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