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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中民执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中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北方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道县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该局局长。

西安北方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道县广播电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2009)第X号裁决书,确定由湖南省道县广播电视局向西安北方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26.3万元。本案仲裁费x元由被执行人湖南省道县广播电视局承担,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该案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0年5月25日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湖南省道县广播电视局已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9)第X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伍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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