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阳市现代家具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厂总经理。
申请人南阳市现代家具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7年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河南油田支行,开具的出票人为河南石油勘探局多种经营财务结算中心,收款人即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07年1月2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凭票支付的票号为BB/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市现代家具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南阳市现代家具厂负担。
审判长王琦
审判员曹青
审判员刘振青
二00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高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