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09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绥宁县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09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绥宁县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茂清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申某某、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份,被告人明某某向在绥宁县城开修理店的被告人申某某提出想买台二手车。2009年3月3日,绥宁县X乡的杨某贵打电话给被告人申某某,说有车问他要不要,申某某明某杨某贵因盗窃车辆而被公安机关追捕,仍答应去看车。然后把这个消息告诉了被告人明某某,被告人明某某同意去看车;被告人申某某与杨某贵联系好在绥宁县X乡看车,然后被告人明某某带着一张存有7000余元的信用社储蓄卡与被告人申某某坐依维柯车前往乐安,在去联丰多龙村X路口下车,与驾驶被盗车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的车,车牌号为贵x)前来交易的杨某贵会合,被告人申某某、明某某上车后,杨某贵将车开到偏僻的山顶公路上,并告诉申、明某人,该车是从外省偷来的。双方经过讨价还价,以7000元价格成交。然后被告人明某某驾车,两人回到县X镇。第二天被告人明某某开着买来的赃车去被告人申某某的汽车修理店换点火开关时被绥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该车系2009年3月3日凌晨在贵州省黎平县X村被盗,车主为聂威。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某、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失主聂威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申某某、明某某及杨某贵的通话详单、被盗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栏、被盗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照片、失主的领条、被告人申某某、明某某的供述和户籍证明某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明某某明某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申某某、明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申某某、明某某应予刑事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申某某、明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申某某、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申某某、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申某某、明某某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所处罚金已缴纳五千元,尚未缴纳的部分,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所处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茂清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黄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某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