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禾县煤炭XX局。
法定代表人欧XX,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X,系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欧XX,系XX县煤炭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史XX,男,(.....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雷剑锋,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嘉禾县XX局与被告史XX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禾县XX局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禾县XX局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嘉禾县XX局负担。
审判员雷晓峰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