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柴某某,女,1968年生。
委托代理人邢宏彪,河南世纪行(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生。
委托代理人霍文君,开封市龙亭区大兴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柴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10年8月31日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柴某某返还共同购房出资款x元、装修费用x元及该房屋增值价款x元等。2010年11月10日金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柴某某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给柴某某。
审判长刘庆龙
审判员陈文胜
代理审判员周超举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卫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