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思光,济源市双桥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道路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送达被告。同年3月16日,依法由审判员田家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牛思光、被告王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1994年10月,原、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8月20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该协议书中第四条约定:王某乙自愿赔偿王某甲伍万元整,立协议之日王某乙先付王某甲叁万元,余款贰万元2010年12月30日前付清。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x元。
被告王某乙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甲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家恺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