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X乡X村X号。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曾XX之子。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XX,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X乡X村X组X号。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王XX之子。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肖XX,嘉禾县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XX、李XX与被告王XX、李XX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XX、李XX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李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曾XX、李XX负担。
审判员李孔辉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