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又名侯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焦某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石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