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清执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电信局。住所地清流县城关。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清流县X乡林场,住所地清流县X乡。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林场场长。
清流县电信局与清流县X乡林场追缴电信资费一案,申请执行人清流县电信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清电局缴定字第X号追缴电信资费决定书,于199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电信资费人民币2286.05元。本院依法受理后,于1999年10月19日裁定中止执行,2003年3月6日恢复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03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清流县电信局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电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1999)清电局缴定字第X号追缴电信资费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童庆明
执行员韩秋梅
执行员黄水林
二OO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叶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