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8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1日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同他人在兰考县X镇X路东段,以虚构看病免灾的欺骗方法欲骗取兰考县X乡X村居民黄某乙x元之际,因被他人当场识破未能得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判处。因诈骗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量刑意见为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1日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同“许玲玲”、“老王”三人在兰考县X镇X路东段,以虚构看病免灾的欺骗方法欲骗取兰考县X乡X村居民黄某乙x元之际,因被他人当场识破,“许玲玲”和“老王”趁机逃跑。被告人韩某某当场被抓获,诈骗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8月11日早上,其同“许玲玲”、“老王”在兰考县X路上,三人商量好以骗别人拿钱供观音菩萨消灾的名义骗钱,在骗一个50多岁的妇女时,被旁边一个修自行车的妇女识破,抓住我把我送派出所了,他俩跑了的情况;2、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明其于2010年8月11日早晨来县城做关节炎治疗的路上,有两女一男正在骗其时被旁边修车的妇女抓住报警的情况;3、证人孙××、高××夫妇证言证明其识破被告人韩某某行骗将其抓获并报警的情况;证人耿××证言证明其妻被骗时家中有x余元的情况;4、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公安局证明等。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相互关联,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1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金亮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