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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昊运汽车运输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吕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平顶山市昊运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本市湛河区X路南段X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中段和悦宾馆。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丽霞,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平顶山市昊运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昊运汽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支公司)第三人吕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昊运汽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代丽霞,第三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昊运汽运公司诉称,我们的豫D-x小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支公司入了商业机动车三责险及不计免赔。2009年8月3日19时入险车辆在平顶山市X路口与吕某某驾驶的麦科特电动车相撞,至两车受损,吕某某住院。事故发生后,我们多次找被告太平洋保险支公司协商理赔,但被告太平洋保险支公司找借口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我们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支公司偿付医疗费3880元,误工及陪护费2850元,后期治疗费1000元,共计7730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按三责险赔偿因原告在我公司投保了三责险,我们会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原告要求的费用过高部分及不合理部分应当予以驳回,诉讼费应当由原告方承担。

第三人吕某某述称,2009年8月3日晚上七点二十分左右,我骑电动车从东往西行驶,还没有过十字路口,原告代理人一拐弯就把我撞了,当时挺严重的,住了二十天院,花了大约3800元钱,原告代理人先给了我4000元,我还要求被告补偿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日19时45分,李某乙驾驶豫D-x小轿车在平顶山市X路自西向东行驶到新华路左转弯时与骑电动车由东向西的吕某某相撞,两车受损,致吕某某受伤。此次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湛河大队做出认定,李某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吕某某被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左下肢挤压伤;2、左下肢皮肤擦伤;3、2型糖尿病。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3467.05元,其间由吕某某的妻子邵金萍陪护;2009年8月20日出院,共住院17天。出院医嘱:继续活血化瘀治疗,抬高患肢,注意休养,不适随诊。吕某某是本市湛河区老东北菜馆的大厨,住院期间该饭店停发工资2000元,其妻邵金萍也在该饭店工作,因护理吕某某停发工资850元。

另查明,李某乙是昊运汽运公司的职工,其驾驶的豫D-x小轿车所有权人是昊运汽运公司,该车在太平洋保险支公司入有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x元;三责险不计免赔条款等。被保险人为平顶山市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乙已经支付吕某某医疗费4000元,第三人吕某某要求的其它费用由李某乙向其出具4000元的欠条。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湛河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出院证、住院费票据、湛河区老东北菜馆出具的误工证明一份、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2009年8月3日19时45分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李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乙已向伤者吕某某支付了医疗费4000元,其它费用欠条4000元共计8000元;因为李某乙驾驶豫D-x小轿车在太平洋保险支公司入有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三责险不计免赔,所以李某乙向伤者赔偿后,就享有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伤者吕某某住院17天,共花去医疗费3467.05元,原告要求3880元医疗费的请求与实际花费不符,应以实际花费为准予以保护。吕某某住院期间由其妻邵金萍陪护,因住院和陪护饭店共扣发二人工资2850元,所以原告要求误工费和陪护费共计285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保护。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每天30元计算,共住院17天,应为510元。原告要求营养费按每天10元计算,住院17天共计170元,原告要求的停车费150元,是因此次事故所产生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平顶山市昊运汽车运输公司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7147.05元。

二、驳回原告平顶山市昊运汽车运输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35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昊运汽车运输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国奇审判员张冯现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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