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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绥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绥宁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经理,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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