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
被告付某。
被告朱某。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组(原苏南区南汇县X村)的瓦平房三间中,除东首一间归原告傅某所有外,其余两间归被告付某、朱某共同所有,合墙共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莹
书记员吴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