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男,29岁。2000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2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孔某宽(已判刑)骑一辆摩托车到顺河区X乡小罗庄西头路北一家理发店外盗窃蓝色高仕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6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被害人报案材料、陈述;证人证言;抓获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11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付素芹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