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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某某诉郑州华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52岁。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女,49岁。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华泰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郑州华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诉称,2008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购房订单一份,约定原告订购被告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街华泰国际名城X号楼C座X层E户房屋一套。原告于2008年11月14日向被告缴付定金1万元,2008年11月25日前去缴纳首付款时,被告拒收。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其所诉被告郑州华泰置业有限公司合法存在的相关证据,其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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