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52岁。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女,49岁。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华泰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郑州华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诉称,2008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购房订单一份,约定原告订购被告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街华泰国际名城X号楼C座X层E户房屋一套。原告于2008年11月14日向被告缴付定金1万元,2008年11月25日前去缴纳首付款时,被告拒收。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其所诉被告郑州华泰置业有限公司合法存在的相关证据,其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