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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李××之父。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丧葬费x.5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以被害人李××系自己跑出去冻死,其死亡与自己无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蔡永广

审判员王丽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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