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XX学院。
法定代表人杨XX,院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XX,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XX置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洛阳XX学院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XX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XX学院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XX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XX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吴敏
审判员刘龙杰
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