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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学院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XX学院。

法定代表人杨XX,院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XX,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XX置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洛阳XX学院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XX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XX学院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XX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XX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吴敏

审判员刘龙杰

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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