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X房。
委托代理人黄X,X事务所律师。
被告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室。
法定代表人陈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X,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姜X,男,现住上海市X室。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与被告X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10月22日终止;
二、被告X公司应于2010年5月24日前支付原告黄X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0,000元;
三、原告黄X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