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生前住(略)。已于2010年11月25日去世。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系原告之女。
被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于某某,女,72岁,苗族,农民,住(略)。系被告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群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甲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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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莫显文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姚远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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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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