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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群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生前住(略)。已于2010年11月25日去世。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系原告之女。

被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于某某,女,72岁,苗族,农民,住(略)。系被告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群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甲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莫显文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姚远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终诉讼:

……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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