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XXX,男,汉族。
上诉人XXX为与被上诉人XXX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上诉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春亭
审判员李依芳
审判员刘丽娜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