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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XXX,男,汉族。

上诉人XXX为与被上诉人XXX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上诉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春亭

审判员李依芳

审判员刘丽娜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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