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欧阳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王某与丈夫刘某(1993年2月去世)生前共生育子女三人,即刘某、刘某、刘某。刘某于1982年5月与被告陈某登记结婚(陈某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陈某系陈某与前妻所生之女。刘某于2009年5月2日报死亡,王某于2009年5月4日报死亡,生前均未留遗嘱。2009年6月2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陈某所有,上海市X路X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陈某所有;
二、被告陈某、陈某给付原告刘某、刘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2010年6月17日之前给付15万元,余款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完毕);
三、在被告陈某、陈某付款完毕之日,原告刘某、刘某协助被告陈某、陈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07元由原告刘某、刘某共同承担人民币2753.5元,被告陈某、陈某共同承担人民币2753.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黎金娣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刘某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