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0年8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6日5时10分,被告人艾某某驾驶鄂x号中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西平县X乡X村南头,与同向陈宝民赶骑的畜力车(畜力车上拉生猪一头)追尾相撞,造成陈宝民从畜力车上掉下来被货车当场轧死,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西平县X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艾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喻XX、刘XX、王XX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解书、撤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洋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怡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