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
上诉人XXX为与被上诉人XXX、被上诉人XXX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07)偃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被上诉人XXX到庭参加诉讼。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0月份,时任XXX组长的被告XXX因自家有事需要钱,就去找到原告XXX,从XXX处借走现金500元,XXX没有给XXX出具借条。后XXX给XXX买有爬渠管子一根,XXX与XXX约定,管子及其运费共计569元,XXX将买管收据交给XXX在十四组下帐。XXX报帐后,没有将管款及运费569元付给XXX。在此前后,XXX陆续为XXX垫付有化肥款、电费、建校捐款等。后XXX给XXX出具清单一份,该清单上半部载明:“借款500元,管子运费569元,合1069元”,该清单下半部列有化肥款、电费、建校捐款等冲抵项目。经XXX与XXX结算后,XXX将下欠的款项一次性以现金形式付给XXX。XXX不当XXX后,XXX到XX调解委员会仍要求解决此事。在该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XXX要求XXX提供双方结算清单,但XXX不提供,XX村调解委员会认为双方手续已清,这与XXX无事。后XXX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XXX提供的条子,被告XXX提供的XX村民委员会证明、XXX、XXX、XXX的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资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XXX提供的证据条子因缺少借款人签名、借款时间等构成要件,而不具有借条的性质,故原告以此作为证据,证明二被告应偿还其借款500元,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本院不予采信。另外,二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承认,并提供有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XX承担。
XX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07)偃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被上诉人XXX偿还借上诉人款5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XXX承担。理由是:一、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经审理查明……后XXX给XXX出具清单一份,该清单上半部载明:“借款500元,管子、运费569元,合1069元”。该清单下半部列有化肥款、电费、建校捐款等冲抵项目,经XXX与XXX结算后,XXX将下欠的款项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给XXX……云云。一审判决书的认定是错误的,是毫无根据的认定,被上诉人XXX借上诉人500元,是事实,有XXX的欠据为证,XXX在法庭上亦认可是其出具的,双方无争议,法庭予认可。
判决书认定清单一份,分上半部和下半部,纯属是无稽之谈。上诉人借给x元,当时因关系好XXX没打条据,后上诉人又给村X组买爬管子及运费垫付了569元。当时,村X组无钱,还得向村民摊派,怕时间长发生矛盾。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XXX出具欠条,XXX就找了张小纸写下借款500元,管子、运费569元,合计1069元的条据。当时,上诉人要求XXX签名写时间,XXX称:纸就这么大,我亲笔所写,到啥时间也不会不承认……根本不存在下半部之说。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条据还有下半部是毫无根据的。
判决书认定:XXX陆续为XXX垫付有化肥款、电费、建校捐款等冲抵项目,后经XXX和XXX结算后,XXX将下欠的款项一次性以现金形式付给XXX……天大笑话,一审法院素质之差,令人发指!判决书既然审理查明了本案事实,就应当查清XXX给上诉人垫付了多少化肥款、多少电费、什么电费,时间款额应该查清,哪一年垫付建校捐款,既然是捐款,是一种荣誉,我XXX给学校捐款,用得着XXX垫付吗XXX以何种形式为上诉人垫付捐款,证据在哪里!XXX和上诉人结算,将下欠的款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XXX,下欠多少、在什么地方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证据在哪里既然支付了下欠款项,双方手续既然结算清楚了,被上诉人XXX为啥不收走欠据呢
判决书最后认定:上述事实由原告XXX提供的条子,被告XXX提供的XX村民委员会证明,XXX、XXX、XXX的证人证言……云云。高龙村X村长XXX与XXX家是干亲戚,XX村无人不知,无人不晓。x两证人均未到庭,按民事诉讼证据第55条之规定:证人应到庭进行作证,接受质询,况且村民委员会有下属的民调委员会,村民调又未调解,XXX村委会的大印掌握在XXX的干亲戚XXX手里,写一个证明……写x个证明都是吃饭就菜,但其证据是伪证,不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
一审判决书认定:原告XXX提供的证据条子因缺少借款人签名、借款时间等构成要件,而不具有借条的性质……云云。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提交的XXX的欠据写的很明白:“借款500元、管子、运费569元,合计1069元。”这张条据是看不清楚这是上诉人伪造不是XXX所写XXX不签名但他认帐,没有借款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可有持条人主张,况且双方认可,法庭查清是1993年10月份,一审法院为什么出尔反尔既然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啥在判决结论中又推翻呢这是哪家的法院,哪家的法官依据的是什么法律
一审判决书认定:原告XXX提供的证据条子因缺少借款人签名、借款时间等构成要件,而不具有借条的性质……云云。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提交的XXX的欠据写的很明白:“借款500元,管子、运费569元,合计1069元。”这张条据是看不清楚还是上诉人伪造不是XXX所写XXX不签名但他认帐,没有借款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可有持条人主张,况且双方认可,法庭查清是1993年10月份,一审法院为什么出尔反尔既然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啥在判决结论中又推翻呢这是哪家的法院,哪家的法官依据的是什么法律
一审判决书认定:原告以此作为证据,证明二被告应偿还其借款500元,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本院不予采信……。千年文字能说话,好记性不如赖笔头。XXX借上诉人500元之事,千真万确。法庭认定我的证据有瑕疵,瑕疵在哪里是看不清,还是借款之事XXX不承认XXX只是赖帐不还,法官徇私枉法,袒护XXX,说他以化肥、电费、建校捐款抵帐了。但他没有抵帐这方面的证据,其口头所述不能对抗上诉人所持XXX的借据。法庭无权认定我上诉人所持借据有瑕疵,如果不能作为证据,法庭又如何围绕这张借据查明是1993年10月份XXX借款呢又如何认定XXX与XXX算帐后将下欠款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呢如果证据无效,有瑕疵,应由司法技术部门进行鉴定,法官没有这个权利随便认定上诉人的证据无效。
朗朗乾坤,天平不会倾斜!上诉人坚信二审法院法官定会明镜高悬,明察秋毫,公正处理本案,对赖帐不还之流的人XXX予以合法制裁,给上诉人一个公道,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XXX辩称,我没有给XXX写借条,我与XXX之间的欠款已经结清。
XXX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卷宗显示有一张纸条,载明借款500元管子,运费569元,合计1069元。
本院认为,XXX称1993年XXX借其现金500元,但从一审XXX提交的证据载明:借款500元,管子运费569元,合1069元上面没有显示借款时间,借款人,且XXX在另一个案件中陈述管子运费发生在1996年,借款500元在1993年,两次时间相差几年,说明其提交的证据不是债权凭证。在一审中,XXX等多人及XX村委都证明XXX与XXX之间的债权债务已清。因此,XXX向XXX及XXX主张权利就丧失了基础。XXX十年多来没有证据证明其向XXX及XXX主张过债权。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XXX应承担其怠于行使债权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妥当,应当予以维持。XXX上诉理由不足,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X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杜春亭
审判员:李依芳
二00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