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广庆,河南振蓼(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蒋伟,固始县蒋集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在北京认识,于2003年1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9月初4生育一子名张××。由于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性格粗暴,无故殴打原告,双方感情破裂。故请求判令离婚并解决儿子抚养问题。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感情破裂不属实,双方仍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03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张××。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发生争执。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感情较为牢靠。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若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运东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崔东山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吴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