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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23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7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河南豫上(略)事务所(略)。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4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豫x二轮摩托车,沿上蔡县X镇至上蔡县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朱里镇X村王伟房前,与相向行驶的张××驾驶的豫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轮摩托车乘车人魏××当场死亡。后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威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外关于民事赔偿,被告人李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魏××的近亲属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魏××的近亲属因被害人魏××死亡而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x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魏××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魏××的近亲属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杨××、陈××、郭××、王××、杨××、李××的证言,上蔡县X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上公交技检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公(驻)鉴(毒)字(2010)X号鉴定书,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被告人李某甲到案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领款条,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民事赔偿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魏××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魏××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李某甲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黎爱香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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