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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盖××,男,42岁。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王发群,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略)。

被告人盖某某,男,36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1995年6月30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2010年7月2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1日被立案侦查,同年11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11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申某某,河南豫上(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盖××,男,69岁。系被告人盖某某之父。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盖××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盖××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发群,被告人盖某某及其辩护人申某某、盖××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决定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5日上午8时许,因扒房子被告人盖某某和其父亲盖××与刘××、盖××、盖××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被告人盖某某用砖头将被害人盖××的右手砸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盖××右手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盖××诉称,2010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盖某某和其父亲盖××扒他母亲的厨房,由此与他母亲发生争执,他闻讯赶到现场与其交涉,双方因言语不合争执起来,他母亲被被告人盖某某推倒在地,见此情景他就去拉被告人盖某某,被告人盖某某反身拿起砖头向他身上、头上夯来,致其受伤。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盖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x.04元。

被告人盖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盖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当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盖某某及其父亲与被害人盖××的母亲刘××因扒房子发生争执,后盖××及其哥哥盖××赶到现场与被告人盖某某及盖某某父亲盖××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在双方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盖某某用砖头将被害人盖××右手砸伤,经鉴定,盖××的右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同时查明,被害人盖××受伤后,自2010年7月25日至8月12日在上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支出医疗费3116.29元。2009年度河南省职工平均工资为x元,200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x.56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

1、被告人盖某某供述,2010年7月25日早上8点多,他和他父亲到他家老宅扒他家院内的老房子,他们刚扒掉一点,盖××的母亲刘××就过来说不让扒,说是她的房子,还骂他和他父亲。盖××的母亲刘××过来打他父亲的脸,两个人撕扯在一起,盖××的母亲倒地了。这时,盖××过来了,看见刘××在地上倒着就拿砖去和他父亲盖××撕扯并将他父亲撞倒在地。他一看就去夺下盖××手中的砖头,这时,盖××也来了,拿砖砸了他的后脑勺和脸。他就拿砖头砸向盖××,盖××一看要砸他,就伸右手一挡,砖头砸住了盖××的右手。后来他们继续厮打,有人报警了,民警到了就都松手了。另供述,他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

2、被害人盖××陈述,2010年7月25日上午8点多,他听到他母亲说盖××要扒她的厨房,他就过去看,刚到就看见盖××把他母亲打倒在砖头堆里。他就骂盖××并往盖××身边走,这时盖某某就拿砖头要砸他,他看见就用右手一挡,砖头砸住了他的右手。之后他到盖××身边打了盖××三四拳,盖某某上来把他按倒在地,后来他哥哥盖××来了,他们和盖某某厮打,盖××和他母亲刘××厮打。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

3、证人盖××的证言,打架的地点是他家的院子里,院里的一间小房子是他买的,刘××说是她的并一直抢占着。2010年7月25日上午8点多,他和他儿子盖某某来扒小房子,才开始扒,刘××就骂他,还动手扇了他两个耳光,刘××还想打他时他就推了刘××一下,刘××就倒在扒掉的小房子的窗户上。这时,刘××的儿子盖××从东边翻到他院子里,到了就拿砖头砸他,两人就厮打在一起。盖××把他推倒,并用拳打,他儿子盖某某就过来解救他。之后,盖××也来了,也参与打了,不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4、证人刘××的证言,2010年7月25日早上8点多,她正在吃早饭,听到盖××说扒房子,她就想去盖××家看看,结果盖××把大门锁住了,她回来就听见盖×ד呼隆、呼隆”的扒房子,并且已经把房子后墙扒开了,她就过去推着盖××不让扒,盖××就拿砖砸她,她一慌就倒地了。之后她站起来和盖××厮打,盖某某把她甩倒在砖头堆上。他儿子盖××来了就问盖××和盖某某为什么打人,之后盖××和盖某某、盖××就打在一起了。她因倒在地上眼花,没看清当时打架的情况。后来派出所就来人了。

5、证人盖××的证言,2010年7月25日上午8点多,他母亲喊他说盖××扒老房子呢,叫他快过去。他就赶紧换衣服去他母亲住的地方。到现场后,他看见盖某某拿着砖头和他弟弟盖××一起打倒在地上,他一看就去抓盖某某,开始厮打。当时盖××按住他母亲打,他就过去打盖××。盖某某又拿砖头砸他的鼻子。他们厮打有5分钟左右,盖××的大儿媳王××报警了,警察就来了。另证实,刘××的胳膊是盖××打的,盖××的的伤应该是盖某某打的,他过去时盖某某拿着砖和盖××倒在地上厮打在一起。

6、证人王××的证言,2010年7月25日早上八点多,她出去送货回到家,打开大门后,看到院内打成一团,盖××压在盖××身上打,刘××在旁边也抓盖××,盖××压在盖某某身上打。我就过去拉,盖××说她要动了连她也打,她说这不是打就能解决的,就报警了。随后派出所人员就到了。另证实,她没有看到他们怎么打的。

7、现场伤情登记表及伤情照片,证实盖××、盖某某、盖××、盖××、刘××等人在现场的伤情登记情况。

8、上蔡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公(上)伤鉴(法)字(2010)856、858、X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盖××受外力作用致右手第五掌骨完全骨折,其伤情构成轻伤,盖××、刘××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9、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盖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盖某某的身份情况。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盖××的诉讼代理人出示的证据:

1、上蔡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上蔡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证实被害人盖××受伤后,自2010年7月25日至8月12日在上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支出医疗费3116.29元。

2、上蔡县盐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盖××在盐业公司仓库包装部工作,该部门是计件工资,多劳多得,因7月份至10月份盖××没有正常上班,所以没有工资。

3、上蔡县盐业公司2010年6月份工资表,证实盖××六月份的工资情况。

(三)、被告人盖某某的辩护人出示的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实北大街X巷X号土地使用者是盖××。

2、上蔡县人民政府上籍字第x号房权证,证实蔡都镇X街X路地号022砖木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盖××。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盖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盖某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盖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其中被害人盖××的医疗费为3116.29元,结合2009年度河南省职工平均工资x元的标准及200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56元的标准,误工费为1349.11元(x元÷365天×18天)、护理费708.73元(x.56元÷365天×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20元×18天)、营养费为180元(10元×18天),合计5714.13元。鉴于被害人盖××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盖某某宜赔偿损失数额的70%,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盖××因伤害造成的损失3999.89元。根据被告人盖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1年5月10日止。)

二、被告人盖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盖××因伤害造成的损失3999.89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李海燕

审判员田继华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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