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科营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绿化管理队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上诉人郑州市科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营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绿化管理队(以下简称管城绿化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科营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X号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1.35平方米)属于科营公司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管城绿化队承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1日作出(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科营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后,管城绿化队撤回对科营公司提起的(2010)管民初字第X号侵权诉讼,并放弃要求科营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的诉权。
二、本调解书生效后,科营公司30日内腾出位于南大街X号院11.28平方米的门面房,并将房屋及钥匙交付于管城绿化队,同时管城绿化队自愿支付给科营公司3万元。之前因此房所产生的任何纠纷由科营公司处理和承担。如科营公司不按上述时间交房,双方按(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三、本调解书执行完毕后,双方因南大街X号院11.28平方米的门面房产生的所有纠纷就此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因该房屋相关事项向对方提出主张。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共计150元,由科营公司负担。
五、本调解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上述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