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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银行资兴市支行与被告黄XX、何X、黄X金融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X银行资兴市支行,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雷X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该支行职工,住资兴市林业局院内,特别授权。

被告黄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村。

被告何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镇。

被告黄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银行资兴市支行与被告黄XX、何X、黄X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并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某林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曾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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