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路XXX弄X号楼XXX室。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XXXX弄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告诉被告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慧莉独任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A与被告B公司于2009年9月18日签订的《股份分配协议》;
二、被告B公司应于2010年3月19日前向原告A返还人民币x元;
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350元,共计1800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于2010年3月19日前直接给付原告A;
四、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沙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