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某霞),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3月,我与被告口头协商为四个学生办理报考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相关事宜,我将x元中介费汇入被告指定的银行卡;如办理不成,被告退还全部中介费。2009年3月26日,我将x元中介费汇入被告的银行卡内。但至今被告没有按约定为四名学生报上名,已耽误了时间。要求被告退还x元中介费。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原告与被告口头协商为四名学生办理报考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相关事宜。约定:原告支付给被告x元中介费;如办理不成,被告退还全部中介费。2009年3月26日,原告如约将x元中介费汇入被告的银行卡内。但被告未能按约为四名学生报名,现已错过报名时间。被告没有退还x元中介费双方引起纠纷。
本院所确定的上述事实,有汇款凭证、收款条及当事人陈某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按约定支付了中介费,被告未能按约定为四名学生办理报名事宜,应当安约定退还8000元中介费。同时双方之间的中介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原告要求解除中介协议并返还中介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中介协议。
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收取原告的中介费x元。
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00元,计款26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宏民
审判员高平
审判员李兵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