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安阳县公安局干警。
上诉人黄某乙因诉安阳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的(2010)安行初字第X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3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乙、被上诉人安阳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行复字第X号批复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行初字第X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海波
审判员田某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国良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