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生。
被告冯某某,男,1949年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2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张某某现金壹仟捌佰零贰元整¥1802元整2010年、12、X号冯某某。”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2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欠原告现金1802元未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2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一千八百零
二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浩
审判员张万青
审判员赵丽娟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牛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