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欧某某(x-x),女,X年X月X日出生,国籍加拿大,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东升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敏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