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黄某河务局供水局开封供水分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天义,河南时代(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某,男,1949年生。
一审被告开封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康西商住楼A幢X层东南户。
机构代码:x-2。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1972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河南黄某河务局供水局开封供水分局与被上诉人韩某、一审被告开封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韩某于2009年12月9日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黄某河务局供水局开封供水分局向其支付工程款x.43元,开封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担诉讼费用。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31日作出(2010)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黄某河务局供水局开封供水分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黄某河务局供水局开封供水分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荟
审判员韩某玉
代理审判员周卫华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