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魏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颜某不服,以其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许中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重审后,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魏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再次认定被告人颜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颜某不服,再次以其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小燕
审判员查丰岭
代理审判员李艳伟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利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