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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9月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吕某在西平县杨庄高中院内盗窃朱某某灰色的“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0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吕xx、袁xx、武xx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开庭时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10年3月28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田付耀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左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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