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建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周继超,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某某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伟、王某甲,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继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许照高
审判员刘洪海
审判员张君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