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吴xx,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周小姜诉被告吴安才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同年8月2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被告双方分别直接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同时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2009年11月3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小姜,被告吴安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吴文凯,次子吴文庆,现均已成年,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因原告考虑到二个孩子健康成长,一直忍让至今,但被告仍未悔改,竟然拿刀追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上多处受伤,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被告多次殴打她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庭归纳本案无争议的事实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吴文凯,次子吴文庆,现均已成年,2009年7月,原被告因故生气后,原告住娘家至今未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已毁损灭失,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7间平房带院落一处,无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并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述称理由同诉称意见。
围绕争议焦点,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吴文凯,次子吴文庆,现均已成年,2009年7月,原被告因故生气后,原告住娘家至今未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已毁损灭失,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7间平房带院落一处,无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结婚至今已二十余年,婚后生育二子,现均已成年,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原被告之间互谅互让,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另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小姜与被告吴安才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小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富臣
人民审判员刘东升
人民陪审员申麦荣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