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永新特种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A1-X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无锡永新特种金属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面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出票人为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专户、持票人、背书人均为无锡永新特种金属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萧山第二齿轮箱厂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永新特种金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德宝
审判员崔海艳
代理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书记员颊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