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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鑫东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1-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二初字第7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石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巷一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被告济南鑫东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历下区X路X号银座数码广场X室。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1月23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告银行的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济南鑫东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3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未经我院同意不得支付、转让或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牛国昌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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