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石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巷一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被告济南鑫东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历下区X路X号银座数码广场X室。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1月23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告银行的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济南鑫东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3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未经我院同意不得支付、转让或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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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牛国昌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长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