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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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马某某,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

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禹州市水利局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期间,对城区内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的自备井用户,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x元。

(二)受贿

1、2007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水利局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禹州市丽水金沙宾馆老板朱冠军所送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2006年春节、2007年春节、2008年春节,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水利局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受许昌新龙矿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张平忠所送超市购物卡三张(共价值人民币6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3、2008年春节,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水利局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禹州市灵发宾馆老板侯光伟所送人民币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4、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水利局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禹州市大酒店副总经理张庆要所送人民币x元,为其谋取利益。

5、2008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水利局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禹州市张良洞度假村经理连遂运所送张良洞内部洗浴卡四张(共价值人民币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6、2008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水利局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禹州市梨园大酒店老板侯进甫所送梨园大酒店消费卡一张(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7、2009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水利局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禹州市开元国际饭店董事长李新立所送人民币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收水规费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孙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孙某某在任职期间征收水规费的方式是沿袭前任的做法,且已完成市政府规定的征收目标,孙某某平时工作表现突出,曾被嘉奖和记功;公诉机关认定孙某某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有误,其中一部分无证取水户应由政府对其取水工程予以拆除或者封闭,而不是按照日最大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对受贿犯罪系自首,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

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禹州市水利局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期间,对城区内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的自备井用户,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xx、王xx、孙xx、朱xx、阴xx、张xx、侯xx、朱xx、李xx、侯xx、张xx、李xx证言、禹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出具的禹州市城区五个水资源管理所辖区内2007、2008年度应缴水规费和实缴水规费的差额为x元的情况说明、禹州市城区五个水资源管理所对2007、2008年度征收水资源费的台帐统计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禹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

1、2007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水利局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禹州市丽水金沙宾馆老板朱xx所送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x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6年春节、2007年春节、2008年春节,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水利局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受许昌新龙矿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张xx所送超市购物卡三张(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08年春节,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水利局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禹州市灵发宾馆老板侯xx所送人民币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侯x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水利局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禹州市大酒店副总经理张xx所送人民币x元,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08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水利局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禹州市张良洞度假村经理连xx所送张良洞内部洗浴卡四张(共价值人民币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连xx、阴x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08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水利局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禹州市梨园大酒店老板侯xx所送梨园大酒店消费卡一张(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侯x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09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水利局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禹州市开元国际饭店董事长李xx所送人民币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全案的其他证据:

1、被告人孙某某的任免职务证明:证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06年6月29日被任命为禹州市水利局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于2009年8月24日被免去职务。

2、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孙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和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将受贿款项全部退缴。

4、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供述了其本人受贿的犯罪事实。

5、辩护人提交的被告人孙某某受嘉奖、记功的文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在征收水资源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

罚。被告人孙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

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且将受贿赃款全部退缴,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孙某某平时工作表现突出,且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认定孙某某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有误的理由,经查,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无证取水户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取水工程等行政处罚措施,而没有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时,对无证取水户,征收单位只能采取按照日最大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以避免造成国家损失,公诉机关的计算方式并不不当,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恒

人民陪审员:张东坡

人民陪审员:李娜敏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齐鹏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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