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诉称,张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于1997年1月19日登记结婚,1998年5月生育儿子张福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差,虽然结婚生育子女但仍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吵架生气。2001年1月份王某某突然撇下儿子和原告张某某,自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没有任何音讯。近十年间张某某不断外出找寻却仍无有下落,独自一个人与儿子张福聚相依为命,经济上和精神上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张某某与王某某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张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抚养儿子张福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
二、方城县X乡X村委会证明;
三、证人胡XX的当庭证言;
四、证人郑XX的当庭证言。
王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无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基于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7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呢,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张福聚,现在方城县X乡X村小学上学。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01年被告王某某因与原告张某某生气后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音讯全无。张某某与儿子张福聚一起生活,期间曾多次外出寻找均未得到王某某的任何下落。2010年9月7日,原告张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抚养儿子张福聚。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2001年与原告张某某生气后就离家外出,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两年,应视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张某某请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张福聚一直随原告张某某生活,考虑到其今后的健康成长应仍随张某某生活为宜。原告不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抚养费,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当庭抗辩权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张福聚随原告张某某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长春
审判员:陈豪亮
审判员:孔超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