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a,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a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陈a至本市闵行区X镇X路X号三楼A国际会所大厅,趁无人之际,将大厅内供人捐款的功德箱放平,使用棍子将箱内人民币3,200元拨出后窃走。
200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a主动向被害单位负责人说明了上述事实,并在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亦作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a、王a、金a、解a、解b、王b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a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3日起至2010年4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陈a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