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住(略),农民。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在(略)。
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略),农民。身份证号:x。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份,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腊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至今无子女。原告与被告婚后一个月时间就开始吵闹,2010年6月26日被告将嫁妆全部拉走。被告至今未回。原告与被告婚姻基础差,现已分居7个月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请求被告返还财礼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元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腊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8月6日因矛盾被告离开原告家。2010年8月15日被告流产。2011年2月14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请求返还财礼x元。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2010年8月15日流产,原告王某某2011年2月14日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女方中止妊娠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康亚妮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