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华胜枫林音乐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浩,北京鲍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杜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胜枫林音乐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杜某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胜枫林音乐文化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胜枫林音乐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北京华胜枫林音乐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晓宇
审判员范国兵
代理审判员吴世昌
书记员苏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