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顾X。
被告杨X。
委托代理人娄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X应归还原告张X借款人民币(下同)20万元及利息5万元,上述款项共计25万元,被告杨X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归还5万元,余款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
二、上述款项被告杨X如有逾期归还,则原告张X可就欠款余额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被告杨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9月17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骆恩卿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