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生

原告陈某某因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邢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诉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张某某脾气暴躁,经常打骂陈某某,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张某某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陈某某、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相互了解一般,婚后因家务琐事发生吵打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以致分居,陈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陈某某、张某某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能相互体谅,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互尊互爱,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睦而努力,夫妻感情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邢海军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赵国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