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生
原告陈某某因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邢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诉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张某某脾气暴躁,经常打骂陈某某,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张某某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陈某某、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相互了解一般,婚后因家务琐事发生吵打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以致分居,陈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陈某某、张某某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能相互体谅,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互尊互爱,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睦而努力,夫妻感情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邢海军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赵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