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郭某甲、张某某与尹某某、被上诉人郭某乙、郭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0日作出(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某甲、张某某与尹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双方当事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